水务院关于培训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9-01-21

水务培训工作是水利部和学校赋予水务院一项重要职能和代表学校履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水务院于2018年10月10日班子换届以及新老班子工作交接后,致力于治理和完善培训工作中出现的不合乎相关文件精神的做法和相关制度建设。目前,学校正在制定有关培训工作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开展水务院培训工作,现制定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条  水务院开展的一切培训,必须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或水利部水务研究培训中心作为承办单位。

第二条  水务院开展的培训工作范围:水利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或必要的临时补充培训任务;地方水利部门委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在水利部相关部门同意下,可以和其他水利院校签订以水利部水务研究培训中心作为承办单位开展培训工作的合作协议,开展符合学校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合作协议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水务院开展的一切培训,均在水务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水务院分管培训工作的人员配合水务院负责人做好培训相关工作,水务院办公室配合。

第五条  培训工作主办单位与我院确立了培训意向后,由水务院分管培训工作的人员负责与培训工作主办单位沟通基础上,科学制定具体培训工作的规划方案,报水务院负责人审核。

第六条  与培训工作主办单位沟通基础上,水务院分管培训工作的人员负责本次培训工作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合同文本在培训工作主办单位与水务院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在学校办公系统平台上,启动合同签订程序。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由水务院分管培训工作的领导在水务院办公室的配合下,严格按照本次培训规划方案及合同负责实施具体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工作结束后,水务院办公室负责撰写培训总结报告,报水务院负责人。

第九条  在培训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水务院财务秘书负责与相关单位沟通,开具培训工作实际产生的费用发票。并按照学校或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启动财务报账程序。

第十条  培训工作产生的结余款及其他收入,按照学校最新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支出或作为水务院发展基金补充。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学校或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不一致时,以学校或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即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可以及时补充,补充条款与上述条款一并作为指导水务院培训工作的原则。

               


                                                                                                                                       水务院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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